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学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基层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资格的培训、考试、考核、继续教育以及证书的颁发、年审、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等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管理人员包括: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员(含土建、安装、市政、装饰)、预算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测量员、标准员、劳务员、计划员、监理员、物业员等岗位(以下统称为“关键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关键岗位人员资格管理的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委托厅岗位培训办公室(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注册中心;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开展全区关键岗位人员从业情况检查,具体工作由厅相关业务处室牵头协调、指导、督促。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取得
第五条 符合关键岗位(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测量员、监理员岗位除外)“免试条件”有关规定的人员,经岗位从业能力和专业素质标准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合格,可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免试条件包括:
(一)取得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取得施工员资格证书。
(二)取得工程造价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设项目预结算工作满2年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取得预算员资格证书。
(三)取得土木工程材料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材料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取得材料员资格证书。
(四)取得土木(或建筑)工程机械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机械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取得机械员资格证书。
(五)取得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及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应岗位工作满2年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取得标准员、劳务员或计划员资格证书。
(六)取得房地产管理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取得物业员资格证书。
(七)同时符合多个岗位免试条件的人员,只允许免试取得其中一个岗位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关键岗位(监理员岗位除外)“免培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不参加相关岗位资格培训而直接报名参加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全区统一考试(考试地点原则上设在南宁市),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免培条件包括: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相应岗位工作满1年的人员。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含高职高专)学历、参加相应岗位工作满3年的人员。
(三)取得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四)持有过期岗位资格证书且超过年审宽限期的人员。
第七条 不符合上述“免试条件”或“免培条件”的人员,必须先参加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批准设立的关键岗位培训机构开展的资格培训,并经全区统一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如相关岗位对报名条件另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已经取得一个或一个以上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报考增项岗位考试时,可以免考增项岗位与已取得资格岗位公共科目的考试。
持有过期资格证书且超过年审宽限期的人员在报考原岗位考试时,只需报考该岗位的专业岗位实务知识科目。
第三章 培训及考试
第九条 关键岗位资格培训实行“政府指导,行业认可,个人自愿”的原则。具体培训工作委托区内具有相关资质的建设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具有较强建设类专业能力的大中专院校(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发证机构对关键岗位培训机构进行资格管理和动态考核评估,并将相关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师资队伍、教学场所设施、合法的收费资质和教学管理水平等基本办学条件,能够规范运作、确保培训质量,维护培训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关键岗位资格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2次,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制订考试考务工作流程、组织实施全区统一考试。
第四章 资格证书颁发
第十三条 关键岗位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由发证机构负责审核、颁发。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仅限于本人岗位任职期间使用,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第十五条 符合“免试条件”或“免培条件”、经过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按办证程序申请办理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参加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培训机构按办证程序申请办理资格证书。
第五章 资格证书年审
第十七条 关键岗位资格证书实行每3年一次的年审验证制度。
第十八条 年审验证工作委托发证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在每一验证有效期满前,必须进行资格证书的年审验证。
持证人员必须接受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才能进行资格证书的年审验证。
未按规定进行年审验证的,其资格证书将暂停使用。资格证书年审另设宽限期3年;超过宽限期未进行年审验证的,其资格证书将自动作废。
第二十条 年审手续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按年审验证程序申请办理。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三十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13号令)第七条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区房地产行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实行复检验证和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桂建房字〔2003〕11号)要求,对关键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工作委托发证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在每一验证有效期(3年)内,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48个学时,其中公共课24学时、专业课24学时;持有增项资格证书的,还要完成增项岗位的专业课24学时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集中面授、网络教育等。培训合格后,由发证机构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手续。
第七章 资格证书变更
第二十四条 因单位或个人原因变更、工作岗位转换等,由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属于工作岗位转换的,持证人员应该同时具备资格证书变更所涉及相应岗位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凭原资格证书自愿参加我区发证机构组织的岗位专业能力综合测试及继续教育,测试合格者由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换发我区资格证书,原资格证书由我区发证机构收回销毁。
第二十六条 每位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原则上一年内(12个自然月)只能办理一次。
第八章 资格证书注销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
(一)本人自愿放弃资格证书的;
(二)年审宽限期满且未延续年审的;
(三)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依法被吊销资格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第二十八条 持证人员遗失资格证书的,要在地级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发遗失声明,并由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发证机构申请补办资格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伪造资格证书或伪造虚假年审信息的,一经发现,其证书一律收缴销毁,并对相关持证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岗位培训办公室(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建设厅发布的《广西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桂建人〔2008〕2号)同时废止。